第一条为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提高海运危险货物的通关效率,便利危险货物的运输,依据《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与集装箱装箱诚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处辖区出口危险货物的危险货物生产企业及危险货物所有人的危险货物申报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范围内的危险货物生产企业及危险货物所有人在海事处申报危险货物前应按备案要求及时提供备案所需材料,符合备案要求的,海事处予以备案,并签发备案确认信息表。若备案信息发生改变的,危险货物生产企业及危险货物所有人应及时提供相应备案变更信息,重新备案。
第四条备案所应提供的材料:
(一)备案企业备案材料一览表
(二)备案企业简明信息登记表
(三)备案企业所属持证危险货物装箱员概况表
(四)备案企业从事经营活动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五)备案企业所在地相关部门签发的相关危险货物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备案企业情况报告;(内容应包括:企业简介、危险货物种类、品名、产量、主要销售地区、年销售量、出口货物港口等)
(七)备案企业危险货物装箱作业内部工作程序和制度;
(八)备案企业安全诚信承诺。
(九)危险货物技术说明书(中文版MSDS格式)(若危险货物为未列明条目的危险货物,须提供有效鉴定报告)。
(十)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企业初次备案应提供上述所有相关材料。
企业已经备案,如需新增加备案产品,则须提供材料(一)、材料(二)、材料(五)、材料(九)。
材料(二)需要提交纸质和电子版各一份,材料(九)中的未列明条目的危险货物的鉴定报告需要提交纸质复印版和电子扫描版各一份。
以上所有纸质材料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第五条凡危险货物生产企业及危险货物所有人使用集装罐柜装运危险货物的,应提供危险货物的充灌技术材料(其内容应包括:危险货物的最大充灌率、最大充灌率计算依据、充灌特别注意事项及其它相关充灌技术资料)。
第六条对已经备案的危险货物生产企业及危险货物所有人,海事处将其纳入信誉类别评定管理,并按照《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与集装箱装箱诚信管理办法》为其进行信誉类别评定,实施信誉管理。
第七条本备案管理制度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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